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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6日 来源: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lgwmqls.cn/
  (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4、善意第三人的行为须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的信赖。
  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二)无权代表
  即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第三人与越权的董事之间的交易。
  法律效力: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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