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因此,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对于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资产专业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
(2)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即公司成立后,不得非法抽逃其出资或转走其出资。包括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与他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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