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律师信息
沈伟伟-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沈伟伟律师

  • 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62616925

  •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639号智谷创意产业园507-508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来源: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lgwmqls.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23 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逾期不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年度经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依法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办理不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Copyright 2018-2024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