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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

添加时间:2017年8月4日 来源: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lgwmqls.cn/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两种界定:

(1)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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