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伟律师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15962616925
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639号智谷创意产业园507-508室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两种界定:
(1)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律师个人站
联系电话:1596261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