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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lgwmqls.cn/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规定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注销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确认的确良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被核准后三十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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