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律师信息
沈伟伟-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沈伟伟律师

  • 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62616925

  •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639号智谷创意产业园507-508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lgwmqls.cn/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003年,关某、刘某和张某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家专营儿童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某和刘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运营良好。股东张某另外经营一家摄像器材公司,并持有该摄像器材公司60%的股份。2004年底,张某经营的摄像器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为维持生产经营的继续进行,张某与关某和刘某协商从公司的出资中暂时借出100万元。关某和刘某同意了张某的意见。张某遂从公司的流动资金中取出100万用于自己的摄像器材公司的经营中。但由于张某的摄像器材公司的产品销售出现问题,100万元资金迟迟未能收回。关某和刘某向张某催要款项,但张某认为出资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将出资收回是理所当然的,拒绝返回。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一旦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及归于公司所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维持其资本的充实,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张某从儿童用品公司借出的100万元并不是张某的出资,而是儿童用品公司自身的财产,故张某拒绝偿还10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100万元应当返回给儿童用品公司。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Copyright 2018-2024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